万元衣服放门口退货被拾荒9元卖了,法院判赔8百,这不是盗窃吗

发布日期:2025-11-21 点击次数:162

业主将衣物装袋子放自己家门口等快递员上门取件,却被88岁的邻居当成废品捡走,以9元的价格卖掉。因赔偿标准问题产生争议,年轻人将老人及其儿媳、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。近日,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。

买时花了1万余元被以9元价格卖掉,小伙诉至法院

据王东(化名)描述,今年4月15日,自己把一些衣服打包成两袋,放在家门口等待快递员上门取件,自己则外出办事。16时许,他接到快递员的电话称没有看见袋子。王东向派出所报警,同时向小区物业公司反映。

“两个袋子里的衣服买的时候花了15000多元。”王东告诉记者,袋子有1件始祖鸟冲锋衣2024年8月购买价格3439元,1条始祖鸟冲锋裤2024年8月购买价格2199元,还有一些价格60元到700元不等的衣物。根据王东向记者出示的购买截图显示,始祖鸟冲锋衣及冲锋裤的价格确实分别为3439元、2199元。

4月19日,物业公司找到了拿走袋子的人,是与王东同栋楼住户——88岁的张婆婆(化名)。王东说,婆婆儿媳李芳(化名)也联系了他,告诉是婆婆将袋子当作废品,拿到回收站卖了,一共卖了9元。

李芳和婆婆去回收站,找回了包括始祖鸟冲锋衣和冲锋裤在内的5件衣物交还给王东,“这几件衣服均有不同程度的受损,我要求婆婆赔偿8000元,起初她们觉得有点贵,表示可以赔5500元。”

5月13日,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出具《不予立案通知书》。王东便将婆婆与儿媳、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。要求赔偿财物损失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误工取证费等费用共计22530.9元。

张婆婆的儿媳李芳告诉记者,“他说衣服是全新的还有吊牌,但回收的人告诉我们当时没看到这些衣服有吊牌,确定是旧衣服。”

法院判决:综合衣物购买时间、使用情况等因素,赔偿800元

王东提供的该案判决书显示,张婆婆辩称系“误捡他人丢弃的垃圾”,但王东放置的衣物为待寄快递,且张婆婆在发现衣物属性后未及时返还、反而变卖,主观上存在过错,其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关于财物损失金额认定,结合王东在公安机关陈述的衣物清单、提交的购买记录,以及双方确认的“已归还5件衣物”(始祖鸟冲锋衣、冲锋裤、皮衣、T恤、GRAILZ牌棉衣)等事实,故本院综合衣物购买时间、使用情况、已追回物品数量及价值等因素,酌情认定张婆婆应赔偿王东财物损失800元。

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决,张婆婆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王东赔偿800元。(以上内容来源:成都日报)

网友评价

有网友评价:这是普通的民事案件吗?“涉及的具体数额,法院说的算。我就奇怪这个婆婆,住邻居,擅自拿走别人家门口的东西卖废品,说严重点,迹近盗窃了。这种行为,是不是也该处罚一下?”,“这难道不是盗窃?03年我们公司将没用完的电线堆在门口,被一个收废品的收走了。我们报警后,经鉴定价值1900多元,那个收废品的以盗窃罪被判了6个月。”

有网友评价:当事人愿意赔5500,法院判决赔偿800。依据是什么?“折旧磨损本身就不好界定价值,对衣物主人来说觉得衣物磨损影响美观,价值大打折扣,但法院认定标准是衣服磨损不影响穿着,认定的损失会很低,那就和把古董瓷器和餐用瓷器混为一谈是一样的。”

有网友评价:周末我家里收拾东西,临时放门口一箱旧书,忘记第一时间拿回来了,第二天想起来,开门已经看不到了。估计被经常楼道里面捡东西的拿走卖废纸了,那里面最近的书都是15年前的,最老的书要50,60年前的了,价值无法估计,至少我们丢失了很多回忆!我也想问,放在门口的东西,就是不要了吗,大街上捡到东西不还给失主都算非法占有,家门口拿东西不就是偷吗!

有网友评价:装个袋子放在门外面,多数人可能当成是懒人懒得丢的垃圾袋。人民法院根据现有证据的判决应该是公允的吧。毕竟是有高价值的东西不会随意处置的。

语人君语

张婆婆的行为,究竟是什么性质?

盗窃,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。拾荒,针对的是已被原主人明确放弃所有权的废弃物,通常放置在公共垃圾箱、垃圾站等专门用于处理废弃物的场所。例如,从路边公共垃圾桶里捡空水瓶,属于拾荒行为。盗窃:涉及的财物仍处于原主人的占有或控制范围内,即使暂时脱离主人视线,但主人并未放弃所有权。如放在家门口、车旁、未开放的私人垃圾桶内的物品,或餐馆整理好准备出售的纸箱、他人遗忘在共享单车车筐里的物品等,未经允许拿走均构成盗窃。

根据以上分析可见,业主放在门口的衣服,别说还用包装物包装、内在衣物处于完好状态,就是其他的普通生活用品,除非是生活垃圾,也都是业主的合法财产。怎么能认为放在门口,就可以视为丢弃物、无主物?

不管是依据法律定义,还是生活常识,张婆婆未经物主确认就将他人衣服拿走的行为,是妥妥的盗窃行为。

如果不视为盗窃的认定标准得以推广的话,楼道里有些业主放置的其他生活物品,楼下放置的车辆,是不是都可以“拾荒”卖掉?可惜的是,作为司法机关,在审理案件中,首先要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的法律定性,却没有的得到重视。作为公安机关,居然出具了不立案认定。

首页
电话咨询
QQ咨询
新闻动态